1、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答: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发票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3、北京一卡通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还是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答: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4、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哪些联次交与纳税人持有? 答: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由征收岗位留存,其他联次交给纳税人。 5、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2015年12月30日,总局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6、一个单位可以是简易也可以是一般吗?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地税局继续转委托的第三方代征代开发票单位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为更大程度上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允许地税局在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后,继续转委托第三方单位代征税款并代征增值税发票。其中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增值税发票保管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二是能不能实现与税务部门办税网络的连通;三是地税局能不能对该委托单位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7、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给公司做办公性用房,可否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2015年12月30日,总局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9、营改增后,第一次到国税办税大厅要办理什么业务? 答: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10、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11、纳税人出租个人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 12、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3、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负责还是由地税局负责? 答: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