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问题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第五条第二款。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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